一般認為是已滿14周歲的少女與成年婦女,被害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手段行為: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的表現(xiàn):行為人必須采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罪手段行為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
對象:被害婦女。如果暴力手段針對阻止其實施強奸行為的第三者,構成其他犯罪(故意傷害罪等),數(shù)罪并罰。
內(nèi)容: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傷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第三,“其他手段”。常見表現(xiàn):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tài)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3)“婚內(nèi)強奸”不成立強奸罪,根據(jù)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幫助他人強奸妻子的,成立強奸罪。
(1)拐賣婦女、兒童又奸淫被拐賣婦女的,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情節(jié)加重犯。
(2)強奸后迫使被害婦女賣淫的,成立強迫賣淫罪的情節(jié)加重犯。強迫賣淫后又強奸被害婦女的,數(shù)罪并罰。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實施上述(1)、(2)情形的,只成立強奸罪,對拐賣婦女、兒童和強迫賣淫的行為不負責任。
(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奸被害人的,綁架后強奸被害人的,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又強奸被害人的,均數(shù)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