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楊X、李X、張X(另處)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以撲克牌“扯馬股”的形式合伙開設賭場,并安排孫某、劉X(另處)等人負責望風、放水(放高利貸)等。先后組織鐘某、陳X等十余人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張X(已起訴)家中二樓客廳、農(nóng)家樂飯廳、酒店茶坊包間等地進行賭博,共計抽頭漁利三萬余元。

為支持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到案經(jīng)過、前科材料、手機電子數(shù)據(jù)、證人證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請求本院以開設賭場罪追究被告人李X、楊X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證據(jù)均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李X自愿認罪認罰,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證據(jù)均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楊X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不大,并自愿認罪認罰,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