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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13 18:33:44
| 導讀
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而產生的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此類侵權行為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概念解讀
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而產生的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此類侵權行為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參考案例
案情描述
吳某的丈夫謝某駕駛摩托行駛,在行駛過程中,途徑周某堆放在道路一旁用于建房用的沙堆,繞過沙堆后車輛發(fā)生側滑,致謝某摔倒在地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明,周某堆放在路邊的沙子占路面約二分之一,沙堆上插有一根竹竿,竹竿上綁有塑料袋以作警示。妻子吳某認為沙堆是導致丈夫死亡的主要因素,周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發(fā)生爭議。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周某違規(guī)在道路上堆放沙子,占用道路的正常使用,造成行人車輛交通阻礙,且沒有采用及時有效的警示標志,存在一定的過錯。道路管理者對于堆放在路面的沙子,沒有及時清理,使公共道路處于通行障礙中,其履行職責不當,存在一定過錯,所以周某對受害人謝某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相關管理部門承擔補充責任。
|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九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
第十條 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解決方法
責任主體為兩種人,一是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二是公共道路管理部門。 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在責任承擔上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門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既可以是堆放、傾倒、遺撒固體物,也可以是傾倒液體、排放氣體。
公共道路管理、維護部門的侵權行為形態(tài)主要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如,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在發(fā)生大規(guī)模遺撒危險原料后沒有及時封閉道路,導致?lián)p害;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在路面出現(xiàn)大石塊的情況下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清理造成損害。
公共道路管理部門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發(fā)生損害后,會首先由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承擔責任,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無力賠償?shù)牟糠?,根據過錯推定由公共道路管理部門承擔補充責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門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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