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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13 15:46:01
丨導讀
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時,應該對利息償還的時間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應按照具體法律規(guī)定償還利息。如果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或者還款期限約定不明時,產(chǎn)生糾紛的,應如何解決呢?
丨概念解讀
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已經(jīng)約定了利息的計算方式,但沒有對什么時候歸還利息進行約定。首先債權人應該找到債務人協(xié)商,約定歸還利息的期限;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借款期限不滿一年,則在歸還本金時,一并支付所有利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每滿一年支付該年所有的利息,剩余的不滿一年的,在最后歸還本金時一并支付。
丨參考案例
張某借給李某1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利息為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但是沒有約定歸還利息的期限。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張某可以要求李某在6個月后歸還本金時一并支付利息。
張某借給李某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利息為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但是沒有約定歸還利息的期限。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如果不能達成協(xié)商,張某可以要求李某在2016年3月1日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在2017年3月1日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的利息,2018年3月1日歸還本金時一并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
丨法條依據(jù)
《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丨解決辦法
第一步:重新約定利息歸還的期限;
第二步:不能達成協(xié)商的,借款期限為不滿一年的,在歸還本金時,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一并歸還;
第三步:借款期限超過一年的,在每滿一年的時候,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還該年的利息。
丨法律攻略
起訴所需證據(jù)材料
訴訟中,當事人可以提供以下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
1、借款合同(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xié)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
2、擔保手續(xù)(如財產(chǎn)保證或者證人擔保等);
3、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chǎn)的憑證;
4、保證人的身份資料,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證明;
5、借款實際用途證明;
6、還款通知書;
7、還款付息憑證;
8、利息計算明細及計算方法;
9、利息計算的依據(jù);
起訴費用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