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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13 15:28:02
丨導讀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確立以用工為準,不以簽訂勞動合同為準,所以簽訂了勞動合同后還未正式用工的勞動者應當注意。
丨概念解讀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確立以用工為準,不以簽訂勞動合同為準,所以簽訂了勞動合同后還未正式用工的勞動者應當注意。
丨參考案例
案例簡介
楊某經(jīng)人介紹2010年進入某國企從事食堂炊事員的工作,但自從進入該企業(yè),人事一直未與楊某簽訂正式勞動合同。2014年5月,企業(yè)以楊某年齡過大為由,對其做工作,欲將其辭退。楊某認為,自己在工作方面一直按照企業(yè)的規(guī)定兢兢業(yè)業(yè),并無過失,如果一定要辭退,要求企業(yè)支付補償金五萬元。企業(yè)表示金額過大,不能接受從而拒絕支付。楊某與企業(yè)因此發(fā)生爭議。
案件分析
本案中的楊某自2010年進入單位工作,2014年已經(jīng)超過一年,此間用人單位沒有與楊某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已經(jīng)與楊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國企想要辭退楊某需要支付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補償金額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進行協(xié)商。
丨法條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丨解決方法
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后,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且勞動者仍然在用人單位勞動,此種情形下,法律推定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11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
勞動者可先行與公司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可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可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在15天內(nèi)向法院提起訴訟。
丨溫馨提醒
勞動者應當注意,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的過錯不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及時解除關系,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關系的確立以用工為標準,就是說,如果大學生在畢業(yè)后與用人單位簽了合同,先不能高興的太早,要注意安全,在這個期間,勞動者如果出去旅游摔傷或者發(fā)生其他形式的傷害,用人單位是不用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