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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13 15:21:32
丨導讀
顯失公平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合同內容。下面就一起來看看關于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和解決方法吧!
丨概念解讀
顯示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等的,經濟利益不平衡,因此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所以,法律規(guī)定顯失公平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合同內容。
丨救濟方式
1.撤銷權的行使
因顯失公平而訂立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在合同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撤銷事由1年內,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后,合同自始無效。
2.變更合同內容
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還屬于可變更的合同。利益受損方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
丨參考案例
某山區(qū)的農民張某家中有一宋代的銅器,該銅器為張某的祖父送給張某的。某大學歷史學教授曹某通過他人得知家中有一個宋代的銅器,于是千里迢迢趕到張某家中表示要購買這一銅器。張某不知道該銅器的價值,以為只是普通的器具而已,于是就500元賣給了曹某。隨后,曹某將帶銅器送至正在拍賣行進行拍賣,拍的價款為18萬元。張某在半個月得知此事,認為曹某欺騙了自己,于是要求曹某退還銅器。但曹某以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為由,拒絕張某的請求。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合同請求曹某返還銅器。
本案中,曹某利用了自己的專業(yè)優(yōu)勢地位與張某簽訂了該銅器買賣合同,并且該合同是在合同訂立時就存在顯失公平的現(xiàn)象。所以張某和曹某之間的合同屬于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張某缺乏交易經驗所致。曹某要求撤銷該買賣合同應得到法院的支持,該買賣合同撤銷后,合同自始無效。本案中,因為曹某已經將銅器進行拍賣,所以返還銅器無法履行,曹某應返還不當?shù)美?/span>18萬元給張某。
丨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七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shù)脑瓌t,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丨解決方法
丨法律攻略
起訴所需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證據(jù)(如被告戶口不在寶安,須提交被告在寶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該證明由派出所或居委會出具);
4.其他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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